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886號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債 務 人 許倍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000元,及其中30,000元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