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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沈士琦債 務 人 卓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152元,及其中89,903元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