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彩熒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志勳、徐曉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志勳、徐曉玲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周志勳已於115年7月9日遷出國外,徐曉玲則於113年6月6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因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