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25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洪秉鈺債 務 人 洪榮章即永祥家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396,21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404,290元,及自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22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