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269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務 人 張呈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9,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19,01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