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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33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林威成

江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47,31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115年7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115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威成邀同江芊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

款,借款金額總計882,790元,約定償還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放款借據所示。

㈡詎債務人自完成學業後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債權人如首

揭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放款借據約定,本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芊華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