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379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務 人 陳怡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134,53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8.04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57,297元,及自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
13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先後於112年4月26日、112年12月8日與債權人成立貸
款契約書,借款金額分別為300,000元、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如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所示。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條款,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現仍積欠債權人如首揭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經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