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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392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陳宗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108,000元,及自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

收違約金8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1,0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㈡32,216元,及自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收

違約金8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1,0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44,000元、40,000元,約定以每個

月為1期,每期分別攤還本金4,000元、1,112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借款期間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如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所示。

㈡詎債務人屆期均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

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現仍積欠債權人如首揭金額所示之本金、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