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41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林泓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378元,及其中㈠932元自民國11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
算之利息;㈡18,895元自11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債務人迄115年7月27日尚積欠債權人22,378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9,827元、循環利息1,084元、其他費用1,467元),並應給付如首揭金額所示之利息,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