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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42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唐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93,619元,及其中㈠861,146元自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1

計算之利息;㈡396,285元自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2

計算之利息;㈢512,053元自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2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分別於111年7月28日、113年4月16日、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0元、500,000元、630,000元,其借款期間及利息之計算方式等詳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示。詎債務人屆期均不為清償,依各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115年7月28日,債務人仍分別積欠債權人870,693元(含本金861,146元、利息9,547元)、402,087元(含本金396,285元、利息5,802元)、520,839元(含本金512,053元、利息8,786元),及如首揭金額所示之利息尚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