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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471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林佳君債 務 人 林孟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6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