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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9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9560號債 權 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譯心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譯心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譯心之戶籍址設於臺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另債務人於委任增補契約書上雖載有新北市林口區之地址,但該契約書乃簽訂於民國103年間,債務人則於108年間遷入臺中市西屯區,故應以後者為準,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