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9562號債 權 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珮華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珮華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珮華之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