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債 務 人 施宗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1,617,478元,及自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㈡86,467元,及自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
.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