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608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債 務 人 京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孫紀璿人 5樓債 務 人 鄭珊
許熙齡
一、債務人京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紀璿、鄭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京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紀璿、鄭珊、許熙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1,188,14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7,500,000元,及自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16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務人許熙齡於京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貸之5,000,000元債務,並非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許熙齡就該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礙難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