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債 務 人 椿祥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文儐人
一、債務人椿祥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1,158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6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椿祥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文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務人王文儐非連帶保證人,僅於對債務人椿祥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王文儐給付之,故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王文儐負連帶清償責任,礙難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