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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債 權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意甫、王雪如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本件支付命令金額悉依聲請人聲請狀及補正狀內所載數額列載,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請求金額,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