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債 務 人 李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元,及其中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元,及其中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