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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2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2681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陳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碧雲分別於91年4月及95年8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13年8月底積欠聲請人154,101元、迄113年8月底積欠案外人171,331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268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836元 陳碧雲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002 新臺幣162271元 陳碧雲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