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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非訟代理人 方錫仁債 務 人 王櫟雅債 務 人 王厲華萍

一、債務人王厲華萍、王櫟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櫟雅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王厲華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1,79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櫟雅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厲華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340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798元 王厲華萍、王櫟雅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5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1798元 王厲華萍、王櫟雅 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798元 王厲華萍、王櫟雅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