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438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蕭佳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六百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佳菱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74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12%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1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70362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