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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3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683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王建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建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44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4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2.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5302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3緣債務人王建維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4.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6030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5.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王建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368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022元 王建維 自民國115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5% 002 新臺幣60309元 王建維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3%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022元 王建維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002 新臺幣60309元 王建維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