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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周育賢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宜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宜婷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宜婷戶籍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臺北市士林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