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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百祿債 務 人 張時斌債 務 人 張時峰

一、債務人張時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捌拾壹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請求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張時斌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時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時峰給付之。債務人張時斌、張時峰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