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林汶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參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肆佰肆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