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債 務 人 黃天棋即冠佳早餐店
蔡招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59,32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天棋即冠佳早餐店前邀同相對人蔡招治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27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黃天棋即冠佳早餐店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30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利率依年利率5.18%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3.46%,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黃天棋即冠佳早餐店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四)迄今仍有359,32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黃天棋即冠佳早餐店、蔡招治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黃天棋即冠佳早餐店、蔡招治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0年9月27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存證信函影本乙份。五、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