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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27號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非訟代理人 林益琪債 務 人 劉寶琴債 務 人 鄭文福

一、債務人劉寶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寶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文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