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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修緣、李昕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昕芸住所設於桃園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債務人李修緣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