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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非訟代理人 王姿芳債 務 人 范盛翔

陳祥

一、債務人范盛翔、陳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盛翔於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11年至112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118,71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48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范盛翔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0,2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378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256元 范盛翔、陳祥 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01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0256元 范盛翔、陳祥 自民國115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256元 范盛翔、陳祥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