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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7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非訟代理人 王姿芳債 務 人 李惟境兼李杉城之繼承人

李境峰即李杉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惟境兼李杉城之繼承人、李境峰即李杉城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惟境於民國106年間邀同案外人李杉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7年至110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5筆,共計新臺幣146,479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84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惟境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0,4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案外人李杉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李杉城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往生,其繼承人李惟境、李境峰未拋棄繼承,則李境峰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杉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惟境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繼承系統表 3.戶籍謄本 4.放款借據影本 5.撥款通知書影本 6.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378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448元 李惟境兼李杉城之繼承人、李境峰即李杉城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20448元 李惟境兼李杉城之繼承人、李境峰即李杉城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448元 李惟境兼李杉城之繼承人、李境峰即李杉城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