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王亞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104年5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亞琦於88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04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9,058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8,861元自104年5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