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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非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蔡珮辰律師

王俊椉律師債 務 人 簡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