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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92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世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業於民國114年9月27日離台,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在卷可憑,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