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債 權 人 張家偉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雅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作偽證至期受有損害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僅提出其臆測揣度之推論陳述,而未提出債務人業因與債權人之相關案件,因偽證遭受不利之刑事偵查起訴或判決等相關事證以名,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