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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國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國源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賴國源已於民國97年12月27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