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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劉燕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燕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159,271元正未給付,其中148,035元為消費款;11,23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643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08元 劉燕萍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5527元 劉燕萍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