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550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施友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5,40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5,7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5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406元 施友傑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2 新臺幣195752元 施友傑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3%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406元 施友傑 暨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95752元 施友傑 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