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59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蔡金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金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8日止累計58,579元正未給付,其中57,768元為消費款;81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9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768元 蔡金縈 自民國115年03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