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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陳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瑋玲於民國108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2日止累計103,124元正未給付,其中102,521元為本金;6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瑋玲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2日止累計54,333元正未給付,其中54,166元為本金;1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瑋玲於民國109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2日止累計69,456元正未給付,其中69,172元為本金;2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660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521元 陳瑋玲 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4166元 陳瑋玲 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9172元 陳瑋玲 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9%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