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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633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債 務 人 韓紹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零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