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65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朱宸妘債 務 人 朱安邦債 務 人 謝慧潔
一、債務人朱安邦、朱宸妘、謝慧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宸妘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德霖技術學院、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朱安邦、謝慧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227,35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朱宸妘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85,70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8月13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朱安邦、謝慧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665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5,701元 朱安邦、朱宸妘、謝慧潔 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5,701元 朱安邦、朱宸妘、謝慧潔 自民國114年 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