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劉晉瑋債 務 人 林淑雯債 務 人 劉大華
一、債務人林淑雯、劉大華、劉晉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晉瑋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淑雯、劉大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413,81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劉晉瑋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98,33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5年01月23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淑雯、劉大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666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338元 林淑雯、劉大華、劉晉瑋 自民國114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98,338元 林淑雯、劉大華、劉晉瑋 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338元 林淑雯、劉大華、劉晉瑋 自民國114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