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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蔡翔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陸萬伍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4年2月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帳款尚餘66,279元,及其中本金65,20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