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美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美惠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曾就同一債權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該案因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查無此人而未能合法送達,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卷宗查明無誤。嗣經本院再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債務人李美惠並未實際居住於其戶籍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回函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