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800號債 權 人 王靜慧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泊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承諾書記載自114年8月起至118年7月分期清償,復又記載自115年8月起,其分期就有無屆期,難以辨明,經命補正釋明,亦逾期未提出釋明,其債權是否業經屆期得為請求,尚非無疑,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