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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黃麗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麗娜於103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2,644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32,24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9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2,247元自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