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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945號債 權 人 依雙珊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雅薇非訟代理人 仲惟鼎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拾伍嚴選有限公司、呂宇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連帶返還借款共新臺幣900萬元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所載,本件借款已約定借貸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始屆期,債權人自無從請求返還,是債權人對未屆清償期之債務請求債務人預為將來之給付,依前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