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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2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林淑卿即汪嘉展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汪照棠即汪嘉展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汪洋即汪嘉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汪嘉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汪嘉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參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