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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653號債 權 人 陳聖文債 權 人 康展溢非訟代理人 陳聖文債 務 人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聖文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康展溢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對該項所記載之金額提出異議,各債權人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