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653號債 權 人 陳聖文債 權 人 康展溢非訟代理人 陳聖文債 務 人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聖文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康展溢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對該項所記載之金額提出異議,各債權人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