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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謝明洲債 務 人 葉素秋債 務 人 謝漢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明洲邀同債務人葉素秋、謝漢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0,08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明洲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葉素秋、謝漢匡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711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88元 葉素秋、謝明洲、謝漢匡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88元 葉素秋、謝明洲、謝漢匡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7